重庆医科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考核录取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次数:


重庆医科大学

2019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

考核录取工作办法

 

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医大文〔2018447号)、《重庆医科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等文件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2019年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录取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录取选拔质量。

(二)加强考核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考核在研究生选拔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遵循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规律,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素质、科研潜质、创新能力等作为博士生选拔的重要质量标准,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三)以提高招生质量为核心,院系考核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各级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充分发挥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考核专家组的学术权力和责任,规范发挥导师在招生录取中的作用,提高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全面提高考核录取工作质量。

(四)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进入考核阶段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医大文〔2018447号)、《重庆医科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通过各培养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核、学校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考生,方可进入考核阶段。

三、考核录取程序

(一)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硕博连读拟录取情况等,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二)按重医大文〔2018447号、《重庆医科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等文件要求,各培养单位确定进入考核阶段的学术水平排序标准。

(三)425日至55日,考生向报考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培养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考生的科研成果、英语水平等进行排序,按各二级学科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经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各培养单位须于59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五)511日至512日,进入考核阶段的考生进入“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博士网上报名。具体网上报名要求将另行通知。

(六)514日至517日,进入考核阶段的考生缴纳报名费。具体缴费办法将另行通知。

(七)517日,考生到报考培养单位报到。培养单位管理人员核验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博士专业学位者)、英语水平证明材料的原件等材料。报到地点及咨询电话将另行通知。

(八)517日至522日,培养单位组织综合考核。进入考核阶段的考生到第一志愿报考培养单位按报考专业参加综合考核。各培养单位综合考核时间及地点等详细安排将于综合考核前对考生公布。

(九)523日,各培养单位将所有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按二级学科排序,根据招生指标数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拟录取。拟录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各培养单位将缺额信息报学校,学校公布调剂信息。

(十)524日,各培养单位接受调剂考生报名。

(十一)528日前,各培养单位调剂考核工作结束。所有调剂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按二级学科排序,根据缺额指标数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拟录取。拟录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十二)529日,学校研究生院依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以及学校的招生政策对各学科专业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相关信息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十四)522日至28日,拟录取考生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五)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拟录取名单。

(十六)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学校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博士生考核录取工作。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执行学校考核录取政策、发布相关信息、对培养单位的考核录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汇总、审核拟录取名单、保管考生考核材料及录像光盘等。

(二)考核录取工作实行校内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制,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考核录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本单位的考核录取工作负责。

(三)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水平确定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制定达到基本要求的申请人学术水平排序标准,审核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等。

(四)各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组建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应为7名以上(人数为奇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博士生导师或正高职称以上人员,被考核人的申请导师须为专家组成员,组长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考核专家小组组成应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不允许导师单独考核。

五、考核形式、内容及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英语水平、基础和专业知识、科研及综合能力考核。综合考核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一)英语水平考核

英语水平考核分为读写能力考核和英语交流能力(含听力及口语)考核。读写能力考核采用笔试形式,满分为10分,考试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英语交流能力采用面试形式,贯穿在基础和专业知识、科研及综合能力的面试过程中,满分为10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二)基础和专业知识考核

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重点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笔试满分为20分,考试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面试满分为20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临床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应分类考核。

(三)科研及综合能力考核

对考生的科学研究思维、创新性思维与能力、临床思维与能力、思想政治素质、仪表举止、实践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心理健康等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为面试,满分为40,考察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可以采用提交科研项目计划书、汇报PPT结合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考核。鼓励各培养单位、各学科要求考生全英文汇报及答辩。

(四)体检

考生应在考核期间按要求完成体检,凡体检结果属于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不适宜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考生不得隐瞒本人病情,否则将取消复试、拟录取资格。

六、调剂

(一)调剂基本条件(以下须同时满足)

1.按规定申请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考核”制,进入考核阶段未被申请专业拟录取的考生;

2.符合国家调剂政策要求;

3.符合我校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和培养单位规定的申请条件;

4.同一培养单位、同一一级学科内优先调剂。

(二)调剂程序

1.调剂考生在规定时间到申请调剂的培养单位登记,原则上仅能申请一个调剂志愿。

2.参加申请的调剂培养单位的考核,考核要求同第“五”条,但所有试题均须重新命制。

七、拟录取

(一)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考核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诚信记录存在问题、考试违纪舞弊、替考、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三)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四)不服从学校对考生拟录取培养单位、专业及导师调剂者,不予录取。

(五)考生是否录取应以综合考核成绩为依据,综合考核总成绩以百分制计分。

培养单位综合考核成绩的评定由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集体评议,考核应由分数和评语两部分组成。成绩评定后,要求写明结论性意见(即是否同意拟录取)。各培养单位将所有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在二级学科内排序,根据指标数从高到低进行拟录取。

八、招生工作纪律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招生政策做好考核录取工作,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招生工作须严格执行教育部、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以及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凡在招生工作中不按规定进行招生的;或私下与考生达成招生协议的;或考核中出现把关不严、打人情分、泄漏题目答案的;或不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以及出现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九、监督和复议

(一)各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录取工作规章制度,对外公布各培养单位咨询和申诉渠道。

(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结果负责,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负责。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拟录取的考生,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可再次组织考核。

(三)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面监督。如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有异议,考生可向中共重庆医科大学纪委或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反映。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电话:023-68485540

中共重庆医科大学纪委办公室电话:023-68486606

十、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规定实时对我校招生政策进行调整。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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