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


重庆医科大学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医科大学创建于1956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分迁来渝组建而成,原名重庆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重庆医科大学。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学校由位于渝中区的袁家岗校区和位于重庆大学城的缙云校区组成,校园总面积2650余亩。学校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资格。

    学校现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个国家重点学科,3个进入ESI全球前1%的学科(2017年7月,科睿唯安发布),4个重庆市一流学科,12个重庆市“十三五”市级重点学科。在2013年教育部第三轮学科评估中,临床医学、护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等排名全国前列。

    学校培养高等学历医药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医药学科高等学历教育;培养高级医务人才和师资;开展医学科学研究。

    (二)单位构成

    学校设有21个学院(系),有直属附属医院8所(综合性医院5所,儿童医院、口腔医院、康复医院各1所)。并设立研究生院。有“973”首席科学家2人、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6人、“长江学者”6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9人,以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卫生部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重庆市“两江学者”、“首席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逾百人。

    学校现有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44个,其中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实验动物中心1个、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3个,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6个、省级人文社科基地1个。另设有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7345.45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收入46145.45万元,预计2017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政府采购专项结转收入1200.0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345.45万元,比2017年减少5740.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870.26万元,比2017年减少9793.18万元(主要原因是学生助学金纳入项目支出、退休人员退休费于2017年3月起纳入市社保统筹),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6275.19万元,比2017年增加4692.39万元(主要原因是学生助学金纳入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学生资助、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双一流学科建设等重点工作。

      重庆医科大学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30万元,比2017年减少137.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减少25万元;公务接待费30万元,比2017年减少42.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7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重庆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再增加公务用车,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范围及标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减少安排“三公”经费总量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332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320.0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6275.19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我校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我校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填列在本项内。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