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



一、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及《新生诚信承诺书》;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新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家庭困难相关证明,如贫困证、特困证、低保证、伤残证及医疗证明等。

四、学生资助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参考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资助班级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五、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及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要杜绝信息泄露。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