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医大文〔2017〕299号
重庆医科大学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对原《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2016年修订)》(重医大〔2016〕215号)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2017年修订)》。经2017年 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2017修订)
重庆医科大学
2017年7 月13 日
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
(2017年修订)
为全面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校在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的工作中,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参数。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我校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
第三条 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建功立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自主创业。
第四条 加强学生的就业教育、管理与就业指导,强化服务意识,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统筹、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以院系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由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
成 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下设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挂靠学生处)做为常设机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研究、探索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相关政策。
(二)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和创业观;
(三)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四) 负责组织毕业生的资格初审,制订毕业生就业计划;
(五)组织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指导、检查、评估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联系、协调校内外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
负责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校级层面的“双向选择会”。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核、提供毕业生成绩报告单;
(二)人事处: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设置及队伍建设,对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三)宣传部:负责协同学生处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宣传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负责校园招聘会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离校。
(五)其它职能部门:全面配合、支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
(三)负责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用人单位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学院;
(四)组织开展本院系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五)拓展和建设好学生实(见)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保障学生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
(六)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对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院(系)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
(二)组织、开展所管辖院系学生的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院(系)毕业生资源统计、资格初审,客观公正对毕业生进行综合评价;协议书的初步鉴定、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初步方案等工作,并按时上报学生处;
(四)负责办理毕业生离校相关手续;
(五)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
(六)组织好学生毕业后的追踪调查研究工作;
(七)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开展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毕业生资源统计、收集发布用人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计划制订、毕业派遣、调整改派等阶段。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对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部署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至次年5月,组织开展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招聘活动;走访、联系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教育与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教育与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教育与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根据教学计划,做好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工作:
第一阶段(入学阶段):着重专业介绍、专业思想教育及行业介绍,进行初步职业发展、职业规划教育;
第二阶段(第二学年至毕业前一学年):初步确定就业方向、加强职业能力与素质的培养;
第三阶段(毕业年级):着重进行就业政策宣传,择业、就业技巧指导、就业心理问题答疑、就业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个性化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学生社团、学生党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公告栏、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 “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自主创业等典型事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原则上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六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协调联合举办校级层面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要积极举办针对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参与校级层面的各类招聘活动;要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要为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安排多媒体教室(场地)作为招聘、宣讲会场所。
第二十九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七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三十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定向(委培)毕业生原则上按定向合同或协议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学院汇总、审核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上报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八章 毕业派遣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做到文明、安全离校。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的派遣和调整改派按照当年国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五条 对当年未就业,但在毕业后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和当年已就业需重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调整改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并可申请暂缓就业。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结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联系到具体用人单位的,学校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其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九章 毕业生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系按照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将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送交纪检、监察、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院系年度考核、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凡就业率低于学校平均就业率的院系,本年度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