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次数:

关于使用《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暂行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

关于使用《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重医大[2009]32号),为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推行,维护就业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地推荐毕业生。任何单位和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及自荐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推荐材料及各种证书。

第二条  《就业推荐表》中的“社会工作”、“获奖情况”及“院系对学生的综合评价”等栏目内容,应由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老师共同商议、审核后填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公章。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由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并编号(学号)、写上学生姓名后,加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对象为依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非定向),其中定向生和被确定为推免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符合发放条件的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每套一式三张。定向生在完成取消定向手续后才可予以发放。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制定相应制度。

第五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依据。

第六条  凡《就业协议书》遗失、破损等需要补(换)发的,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协议书换发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和院系领导审批同意后,毕业生自行在学校“就业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并打印协议书后,连同以上材料到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后才予以补(换)发

第七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流程:

1、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

2、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署意见。

3、用人单位签署接收、录用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后,即可根据用人单位具体情况留存一份,另两份返回毕业生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就业指导中心签章。

   4、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原则上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接收函,在协议书上填好用人单位名称和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经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件,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慎重。

1、违约的界定: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并将协议书交与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签字或盖章)后,毕业生以各种理由提出不去该单位就业的。

2、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本人提交手续完备(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科签章,学院签章)的“毕业生协议书换(补)发申请表”。

(3) 毕业生自行在学校“就业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并打印协议书后,连同以上材料到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需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按上述解除协议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定向生在定向合同未解除时不得签订定向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

第十条  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对《就业协议书》所列条款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在协议书上注明,也可以附加书面约定,作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行为者,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相关手续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1、 推荐或自荐材料弄虚作假;

2复制、翻印、涂改、转借和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

3捏造事实申请补(换)发《就业协议书》。

                           

        学生工作处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