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教育 | 向高考替考坚决说“不”!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

最忙碌的考试周在不知不觉间就临近结束了。明天,高三学子们也将迎来他们“人生中最重要的考试之一”——高考。相信此时此刻的CQMUer们也会午夜梦回,想起自己为之奋斗的时光,为理想和未来挥洒汗水的日夜。

作为学长学姐,我们应该为这些即将上战场的战士们加油打气,为他们的人生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因为一己私欲成为高考神圣考场中的一名“枪手”,诚信在心,在此我们呼吁向高考替考坚决说“不”!

替考是考场中的一种作弊行为,是用各种欺骗手段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破坏了考试规则以及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甚至破坏社会公平,是社会的不正之风。对于替考事件,国家教育部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后果十分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41号令第52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生替考案例警示

2007年安徽砀山替考事件

30多名来自合肥的大学生成为枪手,当地的中学老师和社会闲杂人员充当“中介”,分别在枪手的证件办理和“考务”方面提供一条龙“组织服务”,当地教育局招办主任、副主任参与其中。后至少5人获刑1年至2年6个月。

2014年河南高考替考事件

中介组织招募武汉11名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替考,涉案人员共计35人。对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在校大学生替考“枪手”,已分别由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等高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高考替考圈套

1.高校厕所张贴招募高考“枪手”小广告,以高价酬劳诱惑

2.以招聘兼职或家教等为由,使想通过兼职勤工助学的高校学生落入替考圈套。

3.答应替考后不能反悔,否则以掌握替考者所有信息等方式恐吓。

1.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切勿为谋取暴利,心存侥幸,无视制度和监督,触碰法律的红线。

2.恪守学术诚信,强化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切勿钻制度和监管的漏洞,把公平和正义抛于脑后。

3.提高防范意识。在寻找兼职或家教时,务必提高警惕,一旦发现疑似替考组织,要立刻向辅导员、学校反映情况,避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考试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法律利剑,不可逾越。

高考替考

是对努力学习、诚信高考的同学的不负责任

更是为自己的人生抹黑

参与是危险的

后果是严重的

作为一名大学生

要自觉抵制高考替考舞弊行为

对自己负责

对他人负责!

最后预祝今年高考学子都能榜上有名!

图文 │ 网络

编辑 │ 余维维  何奇